第十五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