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区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