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