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