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能单位开展各类资源循环利用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