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