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奶业发展规划; (二)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奶业协会联合,开展技术创新,提高研制新产品能力,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开发高附加值优质乳制品,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第三十九条 企业生产奶粉、液态奶等乳制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掺杂使假、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乳制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