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国防教育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和教育督导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五)负责征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邮政、通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六)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