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