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