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二十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