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夜郎湖汇水面积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