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负责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