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破坏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和植被,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矿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