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求市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湖泊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湖泊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和环湖道路、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截污和排污口控制、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和养殖控制目标以及生态修复等内容。湖泊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修改后的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和水质保护目标不得低于修改前的水平。

编制和修改湖泊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