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标准的废水和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泊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