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标准的废水和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泊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