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两年至五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未遵守招标人相关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