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