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