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评标专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年满七十周岁;(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四)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