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