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