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