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本市销售、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当符合本市排放标准。不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