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