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矿、非煤矿山等露天工业堆场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并对进出矿(场)区道路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建成区内的煤炭、石灰石料、灰渣等堆场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遮盖、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