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