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