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

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

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