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