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