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会计核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