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其他相关知识。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