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毁损、散失和泄密。前款所称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