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