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澄清,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