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时,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