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电信线路或设施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电信设施上擅自搭挂非电信管线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配合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