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带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的信息;不得实施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