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范围、质量标准、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及资费标准等向公众公开并送市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前款所称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并在用户索要时免费提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