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续办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市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