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市、州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