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