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