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者需要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