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征收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