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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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