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