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