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