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