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有偿服务。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部分收益专项用于气象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